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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问责任制度
1、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5、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二、一次性说清制度
1、一次性说清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2、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3、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5、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承诺期限
(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和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企业申办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五)企业申请广告经营业务,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申请财产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七)申请合同鉴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申请举办展销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办理经纪资格年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3、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四、办事预约制度
1、办事预约制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预约范围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②异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可以预约。
③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解决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上门服务。
④因特殊情况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⑤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3、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五、否决报备制度
1、否决报备制是指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2、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3、否决报备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用《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4、有关职能部门对不予核准登记的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否决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5、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六、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失职追究的范围
①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②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③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④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⑤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①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②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③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参照上述第2款执行。
七.AB岗工作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3、各个部门、各级负责人、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角(除特殊岗位如财会、仓管等不宜实行AB角制度外),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4、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5、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6、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失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